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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项税收政策扶持合同能源管理推广

分类:政策解读 发布:2014年06月23日 22:30 浏览:1069次 Tag:

 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,指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生产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,为其提供包括能源审计、项目设计、项目融资、设备采购、工程施工、设备安装调试、人员培训、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节能服务,并从用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,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。


扶持政策吸引眼球

  2010年4月,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》,积极推行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,建立市场化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制。

  在该文件提出的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中,最吸引眼球的是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,对节能服务产业首次明确了多税种的扶持政策。

  2010年末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,规定:

  自2011年1月1日起,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

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,暂免征收增值税。

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%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尚未得到足够重视,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、融资困难及规模偏小、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情况下出台,无疑是重大利好。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将带来节能服务企业、用能企业、国家多赢的局面。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,将会取得节能又节税的良好效果。


税收优惠有“门槛”

  当然,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,企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。

  如要享受增值税、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技术,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》(GB/T24915-2010)规定的技术要求;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《节能效益分享型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,应符合《合同法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》(GB/T24915-2010)等规定。

  如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那么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,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,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、节能项目设计、融资、改造(包括施工、设备安装、调试、验收等)、运行管理、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。

  (二)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,符合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(试行)的通知》中“节能减排技术改造”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。

  (三)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%。

  (四)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,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。

  另外,节能服务公司要注意在与用能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,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、费用。否则,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。如果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,还从事其他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,应单独计算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、扣除,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;没有单独计算的,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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